重构法的价值基准

梁剑兵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9

摘  要:

将“人的权利”作为学界公认的法律价值基准,其本身存在着法的目的与其二元论哲学基础的背反。在权利本位学说主导下,传统法的价值基准决定了法律的伦理基础是利己主义的,而以人类自私为正当性的法律价值基准实际上是人类沙文主义的一种表现。21世纪构建人与生态环境之间和谐秩序的要求必然导致法律价值基准从“人权本位”向“生命本位”的转移与重构。在新的法律价值基准中,人的权利不再是对其他生命权利的排斥,而是对其他生命权利的包容和支持,人将构成其他生命在法律权利方面的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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