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 海南人大 >> 2008年1期 >> 摘要

在规范监督形式和程序上下功夫

刘维林[1] 陈星言[2]

[1]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 [2]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调研处干部

摘  要:

监督法在总结人大监督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现实出发,针对性地解决了监督形式不统一、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从制度上,监督法将宪法和有关法律中的监督制度或监督方式进行了专门的、系统的规定;从技术上,监督法对监督程序作了详细、严密的规定,带有较强的程序法特征。可以说,规范监督形式和程序是监督法的主要内容,是监督法法律价值的重要体现,也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贯彻实施监督法的重要抓手。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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