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不合格木壳石英钟”案件引发的思考

廖庆华

摘  要:

2006年4月12日,福州检验检疫局辖区内Y公司报检一批出口到荷兰的木壳石英钟,经抽查检验后,发现该批货物甲醛含量超标,于4月20日出具了不合格通知单。4月20日,Y公司再次报检两批出口到荷兰的木壳石英钟。检验人员于4月24日下厂检验时发现,这两批货物的出口国、唛头、规格、装箱清单以及合计数量都与4月20日已出具不合格通知单的那批货物相同。现场检验人员要求取样时,该公司工人称因该批货物正在返工不能看货取样。经询问该公司检验员后确认,4月12日与4月20日报检的货物系同一批货物,只是将生产批号作了更改。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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