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法实施条例中“责令退货”的法律性质分析

陈亚军 葛华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未取得注册登记,或者未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规定责令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该条第三款又规定:“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0万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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