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邻接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兼论“信息网络传播者权”的虚无

董皓[1] 张樊[2]

[1]云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博士研究生 [2]襄樊学院政法系讲师 法学硕士

摘  要:

著作权是以法律关系的客体(作品)为逻辑起点发展出的制度体系,而邻接权的逻辑起点则在于法律关系的主体(作品传播者)。这一差异是解决著作权和邻接权关系的重要理论工具。基于此,本文对两个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明确提出: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可能成为相应的邻接权主体,而所谓“信息网络传播者权”也没有存在的合理性。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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