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环境优先是指环境质量应作为区域内各项工作的基本衡量标准,在其他工作与环境要求有冲突的时候,要服从环境保护的要求。“环境优先”的提法是在日本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公害防治立法实践中出现的,1970年日本修改了《公害对策基本法》等项法律,删除了“维护生活环境要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条款,实际上是否定了“经济优先”原则,确定了“环境优先”原则。广东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内部发展不平衡的地区,非常需要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环境优先可以威为推动这一转变的有效力量。[第一段]
文章出处:
《环境》-2008年1期 -47-47页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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