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城市规划审批决策体制的正义与效率
唐绍均
摘 要:
规划审批决策是城市规划的关键,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城市总体功能的有效发挥,也关系到城市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整个城市公众福利的充分实现,而兼具正义与效率价值的城市规划审批决策体制应为城市规划审批决策的关键。我国目前的城市规划行政最终决策体制缺乏正义与效率。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作为一种革新城市规划审批决策体制的有益尝试,目的在于以城市规划委员会集体决策的方式取代过去行政首脑个人决策的方式。但我国目前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还名不符实,尚须在赋予城市规划委员会独立的审批决策权、改变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与监督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决策过程等方面加以完善。 (共5页)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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