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 >> 亚太经济 >> 2007年5期 >> 摘要

中日韩与东盟(10+3)税收协调研究

杨纯华[1] 王红梅[2]

[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 [2]《福建税务》编辑部编辑

摘  要:

中日韩与东盟经济合作的现状决定了(10+3)国家间区域性税收协调的深度和广度。本文通过分析中日韩与东盟(10+3)区域税收国际协调现状、困难,提出了(10+3)税收国际协调应该遵循的原则,建议应建立中日韩与东盟(10+3)区域税收协调机制,以及消除货物、服务贸易中阻碍商品、人员自由流动、涉及投资所得等税收因素,以促进(10+3)国家间商品、资本、劳务、知识产权等的自由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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