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托公示与交易安全保护

徐来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师,重庆400031

摘  要:

信托公示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但法律只在保护交易安全的必要限度之内才剥夺其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而对信托财产的权属状况明知或应当知道的第三人不属于交易安全保护的范围。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是建立信托公示制度的原因之一,但信托公示制度并非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必要条件,对于未公示的非法定登记的信托财产仍应尊重其独立性,赋予其对抗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第三人的效力。我国信托公示应采对抗要件主义,并且规定受托人应承继委托人对信托财产占有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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