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 >> 生态经济 >> 2006年4期 >> 摘要

试论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主体缺位问题

杨润高[1] 李红梅[2]

[1]云南财贸学院统计与信息学院,昆明650221 [2]云南财贸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昆明650221

摘  要:

由于我国法律体系仅在社会集体层面上界定环境主体,不赋予居于自然主体地位的当地居民具体的环境权利,致使我国环境保护与环境资源开发中出现了“为谁保护.为谁开发,为谁发展”等有关环境主体缺位的“公地性悲剧”现象.严重制约着我国环境保护的深化。本文指出,只有赋予当地居民环境权,真实反映环境与自然主体之间的本质联系,形成环境区居民主导环境保护的新模式,才能从本质上解决“公地性悲剧”问题。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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