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 >> 生态经济 >> 2007年5期 >> 摘要

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例用权“裸体”交易禁止

段占朝[1] 余秀荣[2]

[1]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法律社会咨询中心,上海200020 [2]辽宁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沈阳110036

摘  要:

现行法律确立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但这种制度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法律禁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裸体”交易,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流转,但没有地上附着物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进行交易或流转。本文认为,法定的两种流转方式,即集体经济组织“独立”开发或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发,应该受到地方政府的尊重并予以落实。同时,亟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裸体”交易。 (共4页)

相关文章:

主题相关 参考文献(9篇) 耦合文献(20篇) 
参考文献+更多
相关期刊+更多
    中国业务群个人门户,免费下载!
    征稿启事
    社区热帖+更多
    天元数据 维普资讯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1-2008 cqvip.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渝ICP证 B2-2005002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