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公立义务教育学校法律地位的探讨

曹淑江[1] 范开秀[2]

[1]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872 [2]北京市育强中学,北京100093

摘  要:

我国公立义务教育学校不是法人,这是由义务教育的特点和性质决定的。不赋予学校法人地位。是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的必要条件,是更好地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必要措施。公立义务教育学校不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公立义务教育学校都不是法人。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公共财政制度和比较规范的政府预算制度,目前我国公立学校也不具备成为法人的外部制度环境。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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