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于新义务教育法中教师职务制度的突破

刘艳琼[1,2]

[1]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2]赣州市滨江第二小学校长

摘  要: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四章对义务教育教师作了专章规定.规定中。不仅提到了“教师权益和待遇的保障”、“对义务教育教师的要求”,更不失时机地提到了“关于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育质量”和“关于促进师资力量均衡发展”。这使得广大的一线教师提高了对《义务教育法》的关注度,尤其是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也就是把目前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起来,这一条款的出台,无疑给从事义务教育小学阶段的老师们带来无限的追求和憧憬。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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