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

宋晓维[1] 雷雯[2]

[1]空军航空大学,吉林长春130022 [2]辽宁省基础教育教研培训中心,辽宁沈阳110032

摘  要: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是我们党适应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指导新时期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学思想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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