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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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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案件中是否应采纳新证据——从一起商标行政纠纷案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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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谷
《中国专利与商标》
2005年第4期
摘 要:
在商标行政案件中,法院一般不采纳原告或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证据。但在特定情况下,为了充分保护原告、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为了避免对社会资源、行政资源、司法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在原告、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均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下,要求被告重新作出裁定具有其合理性及法律基础。 (共11页)
关 键 词:
行政案件
商标
证据
纠纷
社会资源
行政程序
公共利益
行政资源
行政诉讼
学科分类:
F760.5
[
经济
>
贸易经济
>
商品学
>
一般性问题
>
商标
]
D925.3
[
政治、法律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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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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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
>
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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