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难困境中的无奈选择:评中国首例“Bolar例外”判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蒋洪羲

摘  要:

一、引言 2006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针对日本三共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共株式会社)诉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生公司)“奥美沙坦酯片”药品专利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万生公司为了获得临床实验用药而使用三共株式会社的专利方法生产药品,以及使用这些药品进行临床实验和相关申报注册活动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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