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法律平等的语言实现

郭晶英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讲师,杭州310018

摘  要:

在庭审过程中,一旦涉及双语或多语,处于语言劣势的一方当事人很难获得法律所赋予的公民权和法律平等。应加强相关立法,以避免当事人在庭审中可能遇到的语言不平等现象,并以Grice的数量准则指导法庭传译。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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