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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弱博弈3.15——向霸王服务说“不”
  十大霸王行业缘于垄断经济作祟

  由首都30余家新闻媒体联合发起、中国社会调查所提供问卷设计的《中国“霸王现象”认知度调查报告》显示,有10个行业“霸王条款”和“霸王现象”最为突出。这10个行业是:电信房地产(物业)保险电力教育医疗银行铁路交通超市

  电信业的“充值卡过期作废”,房地产业的侵占购房预订金和减少房地产商违约责任,保险业的“投保容易理赔难”,教育行业的乱收费,医疗行业的“看不起病”,铁路行业的“退票收退票费”、“春运车票涨价服务不涨”等等,都是让消费者最为痛恨的。

  公众普遍认为,要坚决打破垄断才能有效遏止“霸王条款”和“霸王现象”。

手机用户消费群体弱势地位及法律保护

电信——

手机用户消费群体弱势地位及法律保护

  手机作为网络终端设备,具备了网络终端的一切基本特征。当我们把无线网络中的手机作为独立的研究对象进行考察时,就会发现,无线网络终端用户是最具有典型意义的弱势群体。网络电信服务中消费者弱势地位加剧的原因是什么?网络环境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是什么?

浅谈商品房买卖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房地产——

浅谈商品房买卖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空前活跃,商品房买卖活动日益频繁。如何保护商品房预售中消费者的权利,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如何有效防止由商品房预售而引起的纠纷,是摆在人们面前不容忽视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从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商品房买卖在实际中发生的一些问题。

论保险"霸王条款"的治理

保险——

论保险"霸王条款"的治理

  保险"霸王条款"是保险公司严重违反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是利用自身优势强加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不平等条款,严重侵害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阻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必须从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等方面加以规制。

发改委发布电力亏损报告:一张涨价的王牌

电力——

发改委发布电力亏损报告:一张涨价的王牌

  亏损了就涨价,而完全不必担心市场的反映,除了垄断霸王,恐怕无人能将其运用得如此轻松。这和垄断权力者“薪俸低就贪污”差不多是同一个逻辑。然而,电力企业员工相对社会其他岗位的高福利、高待遇有目共睹。这和一般亏损企业工资都发不出的常态局面,可谓大异其趣。

教育消费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教育消费的经济法学思考

教育——

教育消费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教育消费的经济法学思考

  近年采有关教育消费的投诉很多,而围绕教育消费产生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因而教育消费究竟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体力劳动起主导作用的经济已逐步转向以脑力劳动为主,同时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劳动力和科学技术知识日趋商品化,从而导致传播科技知识、培养人才的教育也呈现出商品的属性,教育成了一种消费品,所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订,将教育消费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是势在必行之事。

不该将医疗服务排除在“消法”之外

医疗——

不该将医疗服务排除在“消法”之外

  大部分医疗机构都是为消费者的生存需要提供服务的,因此医疗服务属于消费领域。当然,医疗服务的概念比较大,除了为生存提供服务以外,有些医疗服务是为提高人的生活质量而推出的,比如像美容、减肥等医疗服务。虽然这些服务超出了生存需要的范同,但也属于生活需要的范畴。可以肯定的是,在现阶段,人们求医问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生存和生活,这一特征就表明,医疗服务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

试析银行监管保护银行消费者权益机制

银行——

试析银行监管保护银行消费者权益机制

  银行的服务和产品具有特殊性,受众面广、影响广泛,而且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银行消费者相对而言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如何保护银行消费者的权益是各国银行监管当局关注的重要课题。依据我国现状,该如何建立银行监管部门处理银行消费者投诉的支持系统,制定银行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规定或指引,建立第三方协调纠纷机制和加强对银行消费者的宣传和教育等政策?

“刁民”叫板“铁老大”

铁路——

“刁民”叫板“铁老大”

  2007年1月10日.一个注定被记入中国铁路运输史册的日子。这天上午,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向外界透露:“今年铁路春运各类旅客列车一律不再实行票价上浮……”人们拍手庆幸之余,很快将“铁老大”的“主动低头”与郝劲松这个名字联系起来,因为就在3天前,他还给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写过公开信.有理有据地陈述了应该停止春运涨价的10条理由。

浅谈航空领域消费维权机制的创新

交通——

浅谈航空领域消费维权机制的创新

  航空领域消费者权益的实现,受制于时间紧、距离远、主体多等因素。消费者选择航班及时间是有明确的计划性,延误则会带来计划失败的风险;在机场购物产生消费纠纷,因受飞机起飞时间的限制而使权益失去及时保护的机会;消费者退机票权利的实现,其经济损失的多少与飞机的起飞时间有密切的关系。消费者的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如不能在机场得到及时解决,回到居住地因距机场较远,维权成本过高而导致放弃权利机会,从而助长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蔓延。消费者在乘机服务、售票服务、行李运输服务及机场购物、安检、保险、乘机手续等方面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涉及到的经营服务主体是多元化的,由于信息不对称,很难找到责任主体。

“最终解释权”在北京下岗

超市——

“最终解释权”在北京下岗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北京市合同监督管理若干意见》,禁止商场饭店以惯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霸王条款规避经营风险。超市的霸王作风终于有相关部门重视了,消费者维权的路将越走越宽阔。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其完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北京市合同监督管理若干意见》,禁止商场饭店以惯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霸王条款规避经营风险。超市的霸王作风终于有相关部门重视了,消费者维权的路将越走越宽阔。

 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保护原则

  特别保护原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之所以要确立特别保护原则,主要是因为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予以特别保护,表现在诸多方面,如中心宗旨的确立;权利义务的设置;归责原则的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创设;多种解决争议的方式的设计等。贯彻特别保护原则,必须注重系统保护,掌握适度原则。

 我国消费者协会法律地位及其职能现状分析

  我国消费者协会自成立以来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法律地位和职能的行使上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表现在法律规定和社会实践中。消费者协会到底应有怎样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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