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绿色发展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报告确立了“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重要的战略地位;随后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到高质量发展阶段,并且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其中“绿色”发展理念与美丽中国建设需求相契合,如何平衡好经济增长与绿色发展,是一个亟待探讨的课题。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波特提出了关于环境规制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双赢理念”:一方面,环境规制存在“创新补偿”效应,在环境制度的压力下企业不得不通过产品或工艺创新来迎合监管,虽然环境合规成本增加,但技术创新提高了企业生产效率,从而可以部分或完全抵消消极影响;另一方面,环境治理存在“先动优势”,企业通过率先采取环保措施,如提高工艺和产品的环保性能,在市场上获得比竞争对手更多的声誉。政府环保补助是我国目前实施的环境规制政策主要工具之一,目的是激励企业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绿色目标共同纳入未来发展战略,通过改善产品工艺或性能将环境污染带来的外部性问题内部化,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环境效益的改善。虽然在政府大力支持下,我国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水平得到迅速发展,但是如何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基本原则,在发挥市场竞争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基础上,如何发挥政府政策这只“有形的手”及其政策实施效果还值得探究。本文主要内容为:首先,整理归纳国内外文献资料,总结前人的研究成果。其次,依据本文所涉及到的理论分析政府环保补助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机制,并对市场竞争在政府环保补助与企业绿色创新之间发挥的调节效应进行理论分析,据此提出以下三个研究假设:H1政府环保补助显著促进了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产出;H2市场竞争能够发挥出促进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产出的作用;H3在政府环保补助与企业绿色创新之间,市场竞争发挥出了正向调节作用。进一步的,本文从创新动机的视角出发,以此为依据划分绿色创新的不同类型,将其分为实质性绿色创新与策略性绿色创新。两种绿色创新的区别在于,前者较多关注技术水平较高的绿色研发,对推动企业绿色技术进步起着根本的促进作用,代表高技术水平的绿色创新;而策略性绿色创新项目往往周期较短、风险更小,代表低技术水平的绿色创新。由于绿色创新研发风险大、不确定性高,加上现行政策并未对绿色专利类型及质量做出具体要求,企业很可能将绿色创新视为一种策略性活动,以此达到迎合政府监管的目的,从长期来看,无法从实质上推动绿色转型升级,难以转化为高质量的绿色发展。鉴于此,本文探究政府环保补助、市场竞争对异质性绿色创新产出影响,以及市场调节作用的差异性。通过实证检验2011年至2019年重污染企业数据发现:第一,政府环保补助显著提高了重污染企业的绿色专利产出,相比实质性绿色创新,政府环保补助对策略性创新产出的促进作用更加明显;第二,随着市场竞争程度提高,政府环保补助对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产出的正向促进影响更加明显,但这种效果只对策略性绿色创新产生显著的影响,对实质性绿色创新没有明显激励效果;第三,上述实证结果在控制内生性问题和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本文研究发现,尽管政府环保补助对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产出存在明显激励作用,且随着市场竞争程度提升,这种激励作用更加明显,但前述效果更多体现在了绿色创新策略上,而非实质性绿色创新,这表明在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的共同作用下,重污染企业存在企图追求绿色创新数量、忽略绿色创新质量的机会主义行为。这就要求,政府在环保补助政策制定与发放环节时应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分析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难度以及潜在效益,对于科技含量较高的创新活动应当加大前期帮扶力度;对于技术含量较低的项目,则应当进行合理引导以及适当帮助。在后期审核环节,对取得的创新成果进行对比分析,细化补助发放标准,从而有效提高新成果的质量。同时,环保补助政策实施时,也应当维护市场机制,通过市场“优胜劣汰”的作用筛选出有能力的企业给予补助。对企业管理者来说,应该提高政府环保补助资源的利用效率,摒弃短视行为,以实质性创新从根本上推动绿色技术升级。 摘要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