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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认领
    【期刊论文】 •

    发文量: 被引量:0

    范忠信 1,2
    • 《中国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 1997年第3期 87 - 104, 共18页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 苏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 本文认为,中国法史学界长期以来存在一个误解:亲亲相隐或亲属容隐,是中国传统法律特有的原则或制度。事实上,从古代到现代,从东方到西方,从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到资本主义法甚至社会主义法,都存在着“亲亲相隐”之类的规定。文章在对中西容隐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和阶段特征进行考察之后,主要就容隐制在中西法律传统中的相通与相异、在不同社会制度中的相近与相异、在不同法系中的相同与相异之处作了初步的分析与归纳。作者认为,关于如何认识和评判亲亲相隐这一法律—文化现象在人类文明史中的地位和价值,特别是它在当代社会中可能具有的功能和意义,是今后的研究所应回答的问题。 摘要译文
    关键词: 容隐制度 ;法律传统 ;卑亲属 ;亲属容隐 ;近亲属 ;《法国刑法典》 ;尊亲属 ;罗马法 ;拒绝作证权 ;“亲亲相隐”
    引用
    被引量 348
    2
    2. 认领
    【学位/硕士】 •

    发文量: 被引量:0

    吕金珉
    • 广西师范大学 • 导师:钟珉佑 • 2013年

    摘要: “亲亲相隐”原则是我国古代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延续了几千年之久,它对于当代法制建设仍然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亲亲相隐”体现着对人性的尊重,对于人权的保护,更是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的追求。“亲亲相隐”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亲属拒绝作证权的确立具有指导意义。我们研究法制史,并不是仅仅以古代的法律制度本身为研究的目的。法制史研究的最终目的,应当是对当今的法律制度起到借鉴和启发的作用,即古为今用,追本溯源。本文将通过对于古代“亲亲相隐”原则的研究,引出亲属拒绝作证权的相关概念,并且探讨亲属拒绝作证权存在的合理性以及权利该如何从主体、客体和内容上确立的问题。关于亲属拒绝作证权在法律中应该如何规定,这一权利如何进行实践操作是本文要论述的重点内容。本文将通过比较的研究方法和文献分析法来论述亲属拒绝作证权的构建问题。从“亲亲相隐”原则这一古代制度谈起,分析“亲亲相隐”原则存在的合理性,并从这一制度中获得借鉴和启发,论述如何确立我国的亲属拒绝作证权问题。 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亲亲相隐”这一原则的历史发展,以及国外法中类似“亲亲相隐”这一制度的立法例。我国古代的法制思想源远流长,而法制思想又极大地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具有浓厚的儒家色彩。先秦儒家思想影响着中国社会长达数千年,其中不乏法律思想的存在。而“亲亲相隐”这一儒家思想中关于亲属之间相互隐罪的传统法律制度存在于中国法制史的长河中也长达两千余年之久。按照我国历史发展顺序依次介绍了“亲亲相隐”原则的出现、确立,发展直至最后的废除。介绍国外关于亲属相隐的立法例,并论述“亲亲相隐”原则存在值得借鉴的合理之处。 文章的第二部分介绍了中西法律中有关亲属拒绝作证权的相关规定,通过比较、分析,论述了在我国确立亲属拒绝作证权的合理性。我国古代的拒绝作证制度主要体现在“亲亲得相首匿”制度上,儒家思想重视亲情,“大义灭亲”是不被允许的。在儒家思想中,法律必须为维护人们之间的亲情伦理让步。在法律上明确禁止亲属之间的相互告发行为,那么自然也就不要求亲属在法庭上作证。相反,如果主动告发亲属,反而要被定罪处罚。分别通过对大陆法系的日本、德国,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关系亲属拒绝作证权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得出亲属拒绝作证权存在的合理性。 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通过对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规定的论证、分析,论述了在我国应该如何确立亲属拒绝作证权。亲属拒绝作证权的主体应该如何规定,在适用亲属拒绝作证权时很有可能遭受到来自外界的关于道德的谴责和舆论的压力,因为在我国,按照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而民众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行使亲属拒绝作证权这一新兴权利,就有可能受到来自受害人一方的道德上的非议,这无疑不利于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文章的最后一个部分主要是通过对于亲属拒绝作证权性质的分析,论述如何完善亲属拒绝作证权,禁止权利的滥用问题。亲属拒绝作证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行使,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否则就会导致权利滥用,甚至可能构成违法犯罪。亲属拒绝作证权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的罪行,这是为了防止权利的滥用,防止阻碍刑事诉讼进行的行为发生而考虑的。所以亲属拒绝作证权并不能在所有案件中适用,对于亲属拒绝作证权必须有一定的限制规定, 对于亲属间的容忍行为只能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对于当事人积极的具有主观过错的容忍行为,有可能会触犯刑法而承担刑事责任。 本文通过对于以上四个部分的写作,重点论述了亲属拒绝作证权存在的合理性,进而得出如何确立该权利的结论。文章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比较法的研究,论述了如何构建亲属拒绝作证权的问题。 摘要译文
    关键词: 亲亲相隐 ;亲属拒绝作证权 ;比较 ;确立
    引用
    被引量 2
    3
    3. 认领
    【学位/硕士】 •

    发文量: 被引量:0

    王磊
    • 中国政法大学 • 导师:马登民 • 2010年

    摘要: 亲亲相隐指亲属之间有罪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亲亲相隐是封建社会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随着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废除,该制度被认为是封建社会的糟粕被丢进历史的垃圾桶。然而,通过研究不难发现,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法律对亲属包庇、藏匿犯罪人,帮助其伪造、证据的行为都免除刑罚或减轻处罚,这说明亲亲相隐是中西法律的共同选择。追本溯源,令人惊异的是中西两位先哲—孔子和亚里士多德,对这一问题都有过明确的而且极为相似的论述,其能够在中西绵延存续数千年,必有其正当性的基础。本文主要采用价值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全面探讨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并为我国构建容隐权制度提出建议。 第一章主要是用历史研究的方法,首先探讨的是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的产生和发展,并指出不同历史时期该制度的阶段特征;其次阐述了该制度在西方古代产生的哲学基础,并且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有关亲属容隐权的规定分别进行列举、概括。在这方面,已有学者进行了较为详尽的研究,比如中南政法学院的范忠信教授,这些研究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进行历史阐述的原因是要说明亲亲相隐制度是中西法律的不谋而合,进而引出以下问题-亲亲相隐制度的正当性何在? 第二章主要讨论的是亲亲相隐的正当性问题。(1)本章对法律和伦理道德-两种社会调整手段的关系加以论述,从传统伦理的角度探寻亲亲相隐制度的人伦基础,提出亲亲相隐是缘情而制的。(2)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已经成为一条重要的责任标准,在我国虽然尚未形成责任认定标准,但是在刑法上也有诸多体现。本节主要论述强制亲属作证、不得隐匿犯罪人是在“强制人们完成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也不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3)本章最后讨论了亲亲相隐制度的功能价值,提出该制度是符合法的秩序价值和效益价值的。 第三章首先讨论了我国法律对容隐权规定的缺失,并指出了不允许亲亲相隐可能造成“亲属连坐”的不良效果;最后本章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对我国构建亲属容隐权提出建议。 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和谐发展的社会,法律也不能够违反合理的伦理传统。本文的写作目的是希望立法者能够在批判继承的基础上重新肯定亲亲相隐原则,设置容隐权制度,以期该制度能够在未来的社会和谐、国家的长治久安中发挥重大作用。 摘要译文
    关键词: 亲亲相隐 ;正当性 ;容隐权 ;制度构建
    引用
    被引量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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